16 依照現代刑法學界所採行的三階層犯罪審查體系,下列何種審查先後之排序係屬正確?①罪責(有責性)
②構成要件該當性 ③個人之減免刑罰事由 ④違法性
(A)①②③④
(B)②①③④
(C)②③①④
(D)②④①③
統計: A(132), B(545), C(173), D(4251), E(0) #631228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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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該當性:客觀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對於符合構成要件事實之認知與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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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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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有責性):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狀態、生理障礙等)、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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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個人之減免刑罰事由
依照現今刑法理論,下列何者屬於罪責(有責性)階層所要審查的要素?
(A)客觀處罰條件
(B)違法性意識(不法意識)
(C)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
(D)行為能力
43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A)行為人未滿 16 歲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C)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D)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前提) 非刑法上的行為 ex.夢遊 等
刑法概念上所謂的行為乃指"出於意思"而為的人類舉止,若非出於行為人的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可主宰支配的(欠缺意志支配),則非刑法概念上的行為,例有:
1. 無意識的反射動作
2. 受他人之力的直接強制,例如遭到他人猛力一推,致跌倒而撞壞東西
3. 睡眠中或無意識中的行動或靜止,例如睡覺中的夢遊動作
4. 因病發作的抽蓄,或因觸電或神經注射而生的痙攣
接下來,才做 欲判斷一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階層的犯罪結構,三個層次的判斷):
Step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Step 2. 違法性: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
超法規之違法性阻卻事由(可容許的危險、被害人的承諾),推測之承諾(被害人推測的承諾,但不包含安樂死)亦屬之。ex.棒球場
Step 3. 有責性:"責任能力"與"不法意識 (故意/過失)"乃構成罪責之基本要件
<<<<<<<<<<阻卻責任>>>>>>>>>>
責任能力 (年齡18/80完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不罰//但「原因自由行為」借酒醉而肇事,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以杜流弊。)
責任條件 (故意(第13條)//直接故意=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 過失(第14條)//無認識之過失;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間接故意)
客觀處罰條件(交給專業):在犯罪判斷上,只要客觀存在,即為己足,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則在所不問。符合構成要件規定的行為,不論故意過失,亦即不須認識或預見。例如 刑法第185之4條 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傷 就處罰,不問故意或過失。
是否具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