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大陸公證書,因該基金會之疏失而遺失該文書受有損害時,本案應以何者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B)行政院
(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D)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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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8), B(358), C(3551), D(41), E(0) #523712

詳解 (共 10 筆)

#766255
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機關沒錯!
國賠法沒有很多條,建議還是都要看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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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75

賠償義務機關與訴願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但提起行政訴訟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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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393
國賠第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再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都是為委託機關的公務員。

國賠第2條第2項: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是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國家這時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9:依上述國賠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以該公務員的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本題目的海基會在行使公權力驗證大陸文書的時候,視為陸委會的公務員,因為陸委會委託它。

又海基會行使公權力疏失,導致人民受損害,也就是公務員的侵權行為,這時候國家要國賠。

而公務員侵權的國賠,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本題公務員(海基會)所屬機關是陸委會(委託機關),即應該向陸委會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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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86

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之訴願被駁回時,應以何者為被告機關? 
(A)
訴願決定機關(B)原處分機關(C)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D)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

100 - 100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行政法 #4581答案:B

行政訴訟法第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訴願是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訴願被駁回時 ,表示上級機關認為無理由,此時欲請求撤銷原處分(不可能去找原處分機關),故只能尋求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因為行政處分並非訴願機關做的,是訴願機關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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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276

下列何項組織,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視為行政機關? 
(A)
汽車修理廠受託辦理汽車檢驗業務 
(B)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專利鑑定 
(C)
臺灣銀行受託代收稅款 
(D)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受託調查海外商品價格

 101 年 - 101年身心障礙人員考(法學四等)#8028答案:A

行政委託有四個要點: 

1.須由公行政對私人為之(所以跟公私法人無關)

2.須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3.受授權人須[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任務    

4.須有法律依據

EX:

(1)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頒授學位 (學授法§2 I

(2)扣繳義務人扣繳所得稅(NO.673、所得稅法§88    

(3)飛機機長或船長緊急處置 (民航法§45 、船員法§59

(4)民營企車代辦檢驗汽車(公路法§63 VI

(5)法人、團體、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實施商品檢驗及辦理證書換發業務 (商檢法§4

(6)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人員執行處罰(大捷法§52

(7)經濟部國貿局受託紡拓會辦理外銷事宜

(B)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受託辦理專利鑑定 沒有法律依據。

(C)臺灣銀行受託代收稅款 非以台銀名義,無法自己名義完成任務。

(D)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受託調查海外商品價格 沒有法律依據,查價的只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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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85

行政處分之無效,應由下列何者確認之? 
(A)
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原處分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D)原處分機關之法規審議委員會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2 - 102原民#12642答案:A

行政程序法 113(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程法112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行政訴訟法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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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27

第 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第 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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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035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代表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如台北市、台中市、農田水利會等)負賠償責任之機關而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一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致生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二項)。
例如:台中縣政府辦理運動會,租用台中市體育場舉行,於運動會舉辦期間,因場邊座椅鬆動未能察覺,致觀看群眾跌倒受傷,此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台中市政府」。
from 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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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951

國賠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 海基會                                                                                        = 陸委會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是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國家這時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也就是海基會在行使公權力時是陸委會的公務員,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是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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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957

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

海基會為受委託之團體,故賠償義務機關為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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