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居間人之報酬及支出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B)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C)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報酬給付義務人得以意思表示請求酌減之
(D)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僅得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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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1487), C(398), D(499), E(0) #668483

詳解 (共 7 筆)

#987677
(A)停止條件
(C)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D)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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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427

這題是考民法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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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33
(A)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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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414

第 571 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 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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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77

居間之意義與居間人報酬請求權之依據:

    (一)居間之意義:

          依民法(下同)第565條可知,居間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二)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

          1.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依此可知,契約若係因居間人之報告、媒介之努力而成立,則居間人依法即有報酬請求權。

          2.另若係婚姻之居間人,因民法第573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則其報酬於法律上並無請求權,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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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271
568,570,57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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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305
(A)民法第568條第2項: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
於該條件成就前,
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B)民法第570條:
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
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
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C)民法第572條:

約定之報酬,
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
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
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但報酬已給付者,
不得請求返還。

必需請求法院酌減,非以意思表示請求。
ㅤㅤ

(D)民法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
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
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
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
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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