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不服直轄市所屬警察分局依「集會遊行法」所為新臺幣 15 萬元之罰鍰處分,後續應如何救濟?
(A)免除訴願程序,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B)向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提起申復
(C)向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提起訴願
(D)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統計: A(233), B(606), C(842), D(2601), E(0) #1552455
詳解 (共 8 筆)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D)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分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訴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4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等 警政署署屬警察機關
的訴願管轄機關,皆為「內政部」。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58
訴願法 第 58 條
I.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II.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III.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IV.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