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未經許可於河床採取砂石,同時違反水利法而應科處罰鍰,並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從新從輕原則,應課處行政罰鍰
(B)應先依據刑法追究責任,如獲不起訴處分,再依水利法之規定處罰
(C)此屬一行為違反數規定,處罰之種類不同,可同時處罰
(D)此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應以法定最重之處罰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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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33), C(370), D(109), E(0) #3517607
統計: A(24), B(633), C(370), D(109), E(0) #3517607
詳解 (共 5 筆)
#6610866
1. 刑罰優先
2. 禁止一事二罰
3. 刑罰未處→ 行政罰可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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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A,C,D)。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B)。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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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846
刑法處罰 行政法只能補充處分其他種類處分ex:沒入 但不能處罰鍰
刑法未罰 行政法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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