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法院對交保之被告予以限制住居之處分時,其主要是涉及憲法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居住自由
(B)言論自由
(C)遷徙自由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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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5), C(1126), D(16), E(0) #209314

詳解 (共 6 筆)

#742794

居住自由:

居住為人民靜止之所在,不問久居或暫住,非經居住人同意,不得無故侵入,搜索或封錮,是為居住處所不可侵犯權。

 

遷徙自由:

遷徙為人民移動之所在,乃人身自由的延伸,所謂遷徙自由,包括:旅行自由與選擇住居自由。

 

本題是法院限制被告住居,是處分:選擇住居的自由,使其無法任意遷徙移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211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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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94

因為居住自由是指人民在居所、住所生活之自由,政府官吏或他人無故不得侵入或搜索之意。這題法官沒有要侵入他的家裡,所以不是居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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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299

   限制住居就是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住居在現在之住所或指定相當之住所命其居住,而代替羈押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confin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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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120
限制住居,限制(限定)被告居住在某個地點,不可隨意移動,因此涉及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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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975
別讓他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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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35
為何不是(A)居住自由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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