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中央部會首長及地方政府首長對於所屬公務員之懲戒案,於幾職等以下,得不送監察院審查,而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A)十二職等
(B)十一職等
(C)十職等
(D)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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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5), C(48), D(693), E(0) #707305

詳解 (共 1 筆)

#1549287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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