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分屍案三名被告的交保裁定,發回地方法院更裁,在羈押庭上檢方與被告進行激烈攻防,合議庭認為,檢方未提出具體證據顯示被告有滅證、串證行為,最後維持原交保裁定,並限制住居、 出境,不用羈押。下列關於該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高等法院認為有裁定羈押之必要
(B)作出無羈押之必要的裁定應是地方法院所為
(C)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地方法院
(D)被告不得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統計: A(824), B(6924), C(1061), D(1017), E(0) #1027349
詳解 (共 10 筆)
(C) 檢察官如不服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的裁定,可以再抗告至最高法院,不是地方法院。
(D) 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的抗告不用羈押對被告有利,被告無抗告利益,被告不得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不是高等法院。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1216180528AAwR0Zl
另求B解說...
地方法院一開始就做出交保裁定,檢察官不服抗告高院,高院發回更審(高院認為交保有疑慮,但也未明確做羈押裁定),地方法院更審維持原交保裁定
實際上,這種題目…像最佳解。題目看完答案就出來了。不要鑽牛角在思考………太花時間和心力。這題只是考閱讀而已。想太多就輸了。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分屍案三名被告的交保裁定,發回地方法院更裁,
1.高等法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地方法院更裁。
在羈押庭上檢方與被告進行激烈攻 防,合議庭認為,檢方未提出具體證據顯示被告有滅證、串證行為,最後維持原交保裁定,並限制住居、 出境,不用羈押。下列關於該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2.最後地方法院持原交保裁定(不用羇押)
(A)高等法院認為有裁定羈押之必要
錯,更裁的必要。
(B)作出無羈押之必要的裁定應是地方法院所為
對。原交保裁定...不用羈押。
(C)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地方法院
(出題者意思是上訴抗告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不更正就轉交高等法院吧…)
(D)被告不得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死刑犯可以)
因為題目本身就有答案了。只是考閱讀而已…。該說原本是佛心來也的題目……出題者用的字讓人疑惑。
但我們要相信人性本善,b給它選下去就對了(結果的確是對,題目就是答案)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分屍案三名被告的交保裁定,發回地方法院更裁,在羈押庭上檢方與被告進行激烈攻 防,合議庭認為,檢方未提出具體證據顯示被告有滅證、串證行為,最後維持原交保裁定,並限制住居、 出境,不用羈押。下列關於該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個故事是說,有三個分屍殺人狂,在地方法院合議庭時,法官裁定可以交保。而引發檢方不爽然後就抗告高等法院。接著高等法院就看了一看,大概也看不出所以然,但又覺得好像很重要於是就發回地法法院更裁(就你們再討論一次好了),接著一陣激辨後,合議庭認為檢法提出的證具不夠啦,所以又維持了原交保的裁定。) 接著就是出題著要問的問題了。
(A)高等法院認為有裁定羈押之必要 (高等法院是認為,大家有再討論一下 有更裁的必要,沒有必要自為裁定,高等法院可以裁定的)
(B)作出無羈押之必要的裁定應是地方法院所為 (發回地方法院更裁,所以作出無羈押必要的是地方法院)
(C)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地方法院 (這就要從很多面向解釋了,對於二審裁定除了高等法院和不得上訴到最高法院的…之類的。但這可以不在討論範圍,這要交給專業的去解釋…很多原則問題,可分不可分原則…這很申論了,見解,意見有夠多。看明文規定有的就好。
不過就只光從解釋字面上的,檢察官得再上訴地方法院,這應該可以解釋出題人的想法,應該是這樣(至少有明文規定。)
對於審判前的裁定,印象中沒看到有限制次數,沒明文規定(因為不是審判,所以也不適用不再理…等原則,不能類推啊),所以應該是無限次數。根據第404條。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接著再根據下面:
刑事訴訟法,408條,出題人的上訴地方法院。應該是說這一段。
第 407 條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就是要向原審法院提上訴。應該是說這觀念的意思)
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
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簡單說,就是可以再丟上訴抗告書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看了覺得有道理就更正其裁定。(出題者認為上訴第一個能審判更正裁定的的是地方法院,第二個才是高等法院吧,所以是先上訴地方法院,再上訴(轉交)高等法院??大概吧)
認為沒道理就交到高等法庭並加意見書,再來一次就對了(故事的結果,如果檢查官還是沒有補新事證的話,
大概還是一樣吧,無限輪迴)。刑事訴訟法這樣寫的,所以出題者解釋成上訴地方法院(原審法院),覺得有理由就更正裁定。
沒理由再送到高等法院,給高等法院判斷要不要再審。
另外就…下面的也研究一下好了。
第 403 條有說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嗯,這不是公民的範圍了吧……)
(D)被告不得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被告殺人犯可以提,應該無爭議才對。
b的答案這樣清楚,還是不要再鑽牛角尖比較好。規定是沒有,但法理上…好像在類推上的爭議有其它的,看了google看了釋例的結果,
我也覺得判斷基準真的有很大的矛盾……因人而異的感覺。
高等法院發回更裁
表示地方法院一開始裁定交保,然後被檢方抗告(高院可以發回更裁或自為裁定,但沒有自為裁定)
所以(A)不能說高等法院認為有裁定羈押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