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徵收私人土地所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僅適用於徵收前及徵收時,亦應擴及於徵收後之階段
(B)徵收計畫確定前,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徵收核准時,應踐行徵收處分公告及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之程序
(D)徵收完成後,應即時公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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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9), B(949), C(578), D(4003), E(0) #2032709
統計: A(2259), B(949), C(578), D(4003), E(0) #2032709
詳解 (共 8 筆)
#4112543
徵收前 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徵收時 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
徵收後 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實行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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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74816
釋字763號理由書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收前(A)(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B),本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參照),並及於徵收時(A)(例如辦理徵收時,應嚴格要求國家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C);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516號及第731號解釋參照)
至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之適用,則須視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而定。按土地徵收後,國家負有確保徵收土地持續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義務,以貫徹徵收必要性之嚴格要求,且需用土地人應於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本院釋字第236號解釋參照)。是徵收後,如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實行使用,徵收即喪失其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基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國家於徵收後仍負有一定之程序保障義務。(A)
需用土地人依法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後,是否有不再需用被徵收土地或逾期不使用而無徵收必要之情事,通常已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立即知悉及掌握。基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至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之適用,則須視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而定。按土地徵收後,國家負有確保徵收土地持續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義務,以貫徹徵收必要性之嚴格要求,且需用土地人應於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本院釋字第236號解釋參照)。是徵收後,如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實行使用,徵收即喪失其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基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國家於徵收後仍負有一定之程序保障義務。(A)
需用土地人依法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後,是否有不再需用被徵收土地或逾期不使用而無徵收必要之情事,通常已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立即知悉及掌握。基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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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074
(D)徵收完成後,應即時公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竣資訊
內政部表示,去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未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缺乏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政府隨即檢討作法,已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100年以後核准的徵收案,也都已上網供民眾瀏覽查詢,希望藉由全民共同監督,讓被徵收的土地,能更確實依徵收計畫有效使用。
內政部說明,2018年5月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並無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其沒有充分資訊可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因此要求縣市政府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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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766585
(D)「即時」公告:改為「定期通知或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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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52240
2018年5月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並無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其沒有充分資訊可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因此要求縣市政府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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