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主辦會計人員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由數人共同經管之毀損案件,不能確定孰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如查明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支出有過失致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主辦 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各機關主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並經主辦會計人員核簽者,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主辦出 納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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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42), C(63), D(104), E(0) #1371808

詳解 (共 3 筆)

#1487987

A 應該引用審計法第72條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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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445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 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5
1
#1437400
審§58、審§73、審§74、審§7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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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17243
未解鎖
依審計法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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