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考時,辦理考試機關對於其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不 得另為不同之認定,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定力
(C)執行力
(D)確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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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44), C(3), D(83), E(0) #3704030
統計: A(413), B(44), C(3), D(83), E(0) #3704030
詳解 (共 4 筆)
#7284226
行政處分之效力,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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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同條第4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闡釋行政處分一經作成,除非無效,否則其效力將持續存在,
欲除去處分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必須有機關依職權撤銷、廢止;或者由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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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存在的效力有複數面向,
包含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執行力等。
其中「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前處分之內容對其他機關具有一定拘束力,
其他機關做成後處分時,以前處分作為先決問題並尊重前處分之判斷。
須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僅指涉「處分之有效性」,而非「處分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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