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程序之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程序重開之申請人,僅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
(B)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後 30 日內為之
(C)行政機關拒絕重開程序之決定,不是行政處分
(D)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亦得申請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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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6), C(17), D(360), E(0) #3704031
統計: A(19), B(126), C(17), D(360), E(0) #3704031
詳解 (共 6 筆)
#7267651
(A) 程序重開之申請人,不限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亦可申請)
(B) 程序重開之申請,原則上應自法定救濟期間後 3 個月內為之
(C) 行政機關拒絕重開程序之決定,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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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596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1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2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B)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3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D)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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