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照特殊教育法第 42 條規定,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時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哪些要項?
(A)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
(B)身心特質、智力、成就表象、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
(C)智力、性向、成就表現、認知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
(D)智力、成就表現、學習特質、興趣及特殊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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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 C(1), D(5), E(0) #3457058

詳解 (共 3 筆)

#6494740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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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特殊教育法》法規記憶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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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 《特殊教育法》第 42 條 對於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內容的法定要求。

這類法條題的關鍵在於**「精確字詞」**的辨識。在 112 年新修訂的《特教法》中,立法者強調的是「優勢導向」與「全人特質」的評估。

? 法源依據:特教法第 42 條

根據條文內容,資優教育之實施,應整合相關資源,訂定個別輔導計畫(IGP),並應考量學生之:

  1. 身心特質 ?

  2. 性向 ?

  3. 優勢能力 ?

  4. 學習特質 ?

  5. 特殊教育需求 ⚖️

因此答案為 (A)

? 選項陷阱辨析:為什麼其他不對?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心理學術語」與「法律正式用語」:

  • (B)、(C)、(D) 都提到了 「智力」「成就表現」。雖然在鑑定時會參考這些數據,但在《特教法》第 42 條的法律文字中,用的是更具包容性的 「優勢能力」

  • 「優勢能力」涵蓋了不僅僅是智商或學業成績,也包含了創造力、領導力等多元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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