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的審判制度,其中最高法院原則上為第三審法院。但有些涉及小額訴訟事件雙方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無法上訴至最高法院或有第二次上訴之機會?
(A)新臺幣5萬元
(B)新臺幣10萬元
(C)新臺幣50萬元
(D)新臺幣100萬元
統計: A(95), B(2710), C(990), D(978), E(0) #391301
詳解 (共 10 筆)
您好:
這個題目我也選D,看了2F的解答,去查民事訴訟法第436-8,解題關鍵是「小額訴訟事件」,以下法條就提供您參考了,如果
有錯誤,還請高手指點。
小額訴訟程序: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程序:第42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民訴 簡易 50萬
民訴 小額 10萬
行訴 簡易 40萬
調解 50萬
是工作愈來愈難找,大家都考國考,所以愈來愈難考!
以後還會有「複選題」,真是愈來愈難了,以後我可能要改考三、四等。
沒有倒扣,大家還是會猜答案,只是比較不好猜吧!可能分數會從差0.5或1分上榜,而變得差得更少分,如0.3或0.1分......
不過,重點是希望這次初考就上榜,祝妳跟我都能上榜, 加油!+++++++
樓上的簡易訴訟程序
第一審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