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A)罰鍰
(B)沒入
(C)斷水斷電
(D)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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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464), C(4815), D(1251), E(0) #527595

詳解 (共 9 筆)

#789757
斷水斷電是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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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191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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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585

樓上您好  行政罰法第一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受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於第2條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

3影響名譽

4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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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80
一、裁罰性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分實益
詹鎮榮老師指出,區分裁罰性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實益如下 :
(一)適用法規不同:
就法效力而言,裁罰性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固皆會對相對人產生不利益或增加負擔之法律效果,然因兩者在現行法秩序中之定位有所不同,故實有區分之必要。
一般而言,由於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故行政罰法上所規制之一般原理原則以及具體規定,對其皆有適用之餘地。
析言之,行政機關欲對行為人施以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須受處罰法定原則(§4)、過失原則(§7)、有責性原則(§9)、便宜原則(§19)、一行為不二罰原則(§24Ⅱ但書)、裁罰時效(§27),以及裁處程序及其瑕疵權利救濟(§33以下)等規定之拘束。
反之,非裁罰性之單純不利處分因非屬行政罰,故上揭行政罰法上所揭示之一般原則與規範,原則上並無適用之餘地。若是在地方自治事項範疇內所為,則更無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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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325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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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63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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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442
記點不是警告性的不利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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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156
那請問沒入呢?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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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918
斷水斷電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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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80354
未解鎖
一、《行政罰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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