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我國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指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其應明示之事項不包括負責指導者
(B)相對人如果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C)行政指導必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提供建議,促請其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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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095), C(148), D(343), E(0) #527600
統計: A(60), B(7095), C(148), D(343), E(0) #52760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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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632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 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做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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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92
(C)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政指導貴在其具有應急性、簡便性及隱密性,故原則上不採「書面要式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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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986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除有特別請求書面外,其他方式也可以的!
除有特別請求書面外,其他方式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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