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允許從事的活動或行為?
(A)在辦公場所穿戴標示特定政黨之服飾
(B)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C)配偶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其站台和助講
(D)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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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38), C(2823), D(108), E(0) #1668318
統計: A(61), B(238), C(2823), D(108), E(0) #1668318
詳解 (共 5 筆)
#250261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同項第6款: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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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718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n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D.具銜一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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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80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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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363
第六款的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是指「如果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公職候選人那我就可以去」
這是103年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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