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B)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C)訴願人於訴願審議過程中,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
(D)訴願之言詞辯論,以受理訴願機關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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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62), C(416), D(1527), E(0) #3295348
統計: A(168), B(162), C(416), D(1527), E(0) #3295348
詳解 (共 5 筆)
#6200876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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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53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在台灣的《訴願法》中,對於審議程序的設計是以「書面審理」為核心,這與法院的「言詞審理」原則有很大的不同。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解析:
答案解析:各選項錯誤與正確之處
(A) 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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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6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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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訴願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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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與程序簡便,除非受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否則通常直接根據兩造提出的書面書狀(訴願書、答辯書)進行裁決。
(B) 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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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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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訴願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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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訴願法允許當事人委任代理人(通常是律師或具法律專業者)代為進行訴願程序,並不強制「親自」參與。
(C) 訴願人於訴願審議過程中,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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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63 條第 2 項、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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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觀念: 必須有「正當理由」,且由受理機關決定是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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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雖然訴願人可以申請陳述意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無理由」時可以拒絕。並非「隨時」請求就一定能獲得陳述的機會。
(D) 訴願之言詞辯論,以受理訴願機關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之(✅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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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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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當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或依申請)進行言詞辯論時,應指定期日(日期與時間)並通知相關人等(訴願人、參加人、原處分機關)到指定的處所進行。
訴願程序流程概覽
為了幫助您理解訴願的整體運作,可以參考以下流程。這在行政法研究中,是區分「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重要指標:
| 比較項目 | 訴願程序 (行政救濟) | 行政訴訟 (司法救濟) |
| 審理原則 | 書面審理為原則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機關屬性 | 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查 | 獨立法院外部審查 |
| 目的 | 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 | 僅限合法性審查 |
| 代表性法條 | 訴願法 §63 | 行政訴訟法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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