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係由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定之
(B)考試院定之
(C)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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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37), C(102), D(125), E(0) #165411

詳解 (共 3 筆)

#323929

公務員服務法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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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31
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乃由考試院於民國85年8月29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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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98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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