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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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21), C(931), D(32), E(0) #209319
統計: A(272), B(121), C(931), D(32), E(0) #209319
詳解 (共 10 筆)
#484964
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答: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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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25
沒有修正。所謂超出範圍,一定是要超出可預見的範圍,例如A教唆B去C宅偷錢包,結果B在行竊完順手把C宅給燒了,那A就不必為B燒C宅的行為負教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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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655
被教唆者實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結果若係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結果加重犯;相反的,該加重結果若係教唆者所不能預見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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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46
不是很清楚
被教唆者實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結果若係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結果加重犯
相反,教唆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
所以題目沒特別說明,就代表教唆者可預見其結果嗎?
被教唆者實行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結果若係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結果加重犯
相反,教唆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
所以題目沒特別說明,就代表教唆者可預見其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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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852
題目出得不好,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罪名不一定和正犯相同,題目沒說清楚,會打死人的結果是客觀可預見或客觀不可預見,很難從提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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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27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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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27
這題是否有修正?
正犯逾越教唆範圍,教唆犯亦不加以承擔。
教唆犯必須實施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內者始負責,超出範圍外,則對超出部分犯罪不付教唆責任(30上597判例)【程怡法學緒論2-205~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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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54
沒錯阿 依其教唆之罪 當然甲乙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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