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者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情形:
(A)逮捕通緝犯遭拒捕時
(B)取締交通違規時
(C)警察分局遭抗爭群眾開車衝撞時
(D)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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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262), C(27), D(93), E(0) #155246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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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是紅線停車,然後警察拿槍指著你叫你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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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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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逮捕通緝犯遭拒捕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取締交通違規時

得警棍指揮

 

 

(C)警察分局遭抗爭群眾開車衝撞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D)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B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A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C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D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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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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