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所為再審查案件之決定,如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期限內提出下列何種救濟方式?
(A)聲復
(B)聲請覆核
(C)聲請覆議
(D)行政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123), C(45), D(2), E(0) #605729

詳解 (共 1 筆)

#1239150
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
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
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
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
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77298
未解鎖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