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各類決算編送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各機關之單位決算應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B)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審計機關 審議
(C)修正彙編之主管決算,應連同其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D)總決算應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提出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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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57), C(61), D(79), E(0) #1371811

詳解 (共 2 筆)

#1440538

決算法第19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

機關及審計機關

 

決算法第22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

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

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

法院審議。

 

決算法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

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決算法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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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403
決§19、決§22、決§20、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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