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請問下列何者是正確的法律觀念?
(A)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保護」具有急迫性,得自立法院通過次日生效並施行
(B)民法屬於我國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故其屬於國內法與程序法
(C)民法修正後,結婚改採登記制,應以書面為之,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D)趙三因細故毆傷孫二,趙三觸犯了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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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23), C(7609), D(375), E(0) #391303

詳解 (共 5 筆)

#524065

A自公佈日起第三日生效或法律有明文律定特定日期生效!

B民法屬國內法與實體法!

D觸犯刑法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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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06
問題 總統公布的法律案,何時生效? 答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的相關規定,法律案的生效日除法律有明定特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如公布日期為9月1日,則生效日期為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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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346

回3F

國內法可以跟國際法一起比較:

國內法:就是由國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並以一國家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作為適用範圍的法律,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等都是。

國際法:就是指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原則,並以國家為主體,藉以規範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所以它的效力範圍遠超越一國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例如聯合國憲章、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都是。 


實體法可以跟程序法一起比較:

實體法:就是規定像是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與行政法等都是。

程序法:就是規定實現像是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方法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等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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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979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揉合我國各地習俗,以簡明文字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可謂折衷至當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96卷 第38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委員孫大千等3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委員李復興等35人提案:

一、原條文採儀式婚主義在實務上常滋生爭議故參酌國外立法例,兼採法律婚主義,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而結婚為如何之儀式為當事人之自由,並不須以公開為要件只需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已有結婚之儀式已足

二、本條兼採法律婚主義,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遂刪除第二項有關推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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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449

實體法:直接規定權利、義務、其範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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