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請問下列何者是正確的法律觀念?
(A)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保護」具有急迫性,得自立法院通過次日生效並施行
(B)民法屬於我國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故其屬於國內法與程序法
(C)民法修正後,結婚改採登記制,應以書面為之,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D)趙三因細故毆傷孫二,趙三觸犯了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傷害罪
統計: A(68), B(123), C(7609), D(375), E(0) #391303
詳解 (共 5 筆)
A自公佈日起第三日生效或法律有明文律定特定日期生效!
B民法屬國內法與實體法!
D觸犯刑法傷害罪!
回3F
國內法可以跟國際法一起比較:
國內法:就是由國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並以一國家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作為適用範圍的法律,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等都是。
國際法:就是指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原則,並以國家為主體,藉以規範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所以它的效力範圍遠超越一國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例如聯合國憲章、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都是。
實體法可以跟程序法一起比較:
實體法:就是規定像是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與行政法等都是。
程序法:就是規定實現像是權利、義務、責任、效果、範圍等法律關係實體內容方法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等都是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揉合我國各地習俗,以簡明文字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可謂折衷至當,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委員孫大千等36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鑒於現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另,現行離婚制度係採「登記主義」,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爰此,我國婚姻制度實有改採「登記主義」之必要,謹修正本條規定。
委員李復興等35人提案:
一、原條文採儀式婚主義,在實務上常滋生爭議,故參酌國外立法例,兼採法律婚主義,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而結婚為如何之儀式為當事人之自由,並不須以公開為要件,只需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已有結婚之儀式已足。
二、本條兼採法律婚主義,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遂刪除第二項有關推定之規定。
實體法:直接規定權利、義務、其範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