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保證人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為重
(C)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亦隨之消滅
(D)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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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1), B(177), C(66), D(393), E(1) #184232
統計: A(921), B(177), C(66), D(393), E(1) #184232
詳解 (共 10 筆)
#147875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1838號著有判例。
有限保證:即債權人與保證人就保證內容已約定保證範圍。保證債務的範圍不必與主債務範圍相同,但只能較主債務輕,不能較主債務重。保證人的負擔,較主債務為重的,應縮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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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65
a 保證契約為諾成契約
16
0
#141360
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
民法第756之1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5
2
#147880
是740-741
3
1
#139917
在哪條阿?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