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忘記乙已清償債務,遂誤將對乙之新臺幣 20 萬元之債權,以新臺幣 15 萬元出賣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債權
(D)丙得主張甲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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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2021), C(260), D(86), E(0) #668492
統計: A(458), B(2021), C(260), D(86), E(0) #668492
詳解 (共 8 筆)
#1860745
第350條 權利的瑕疵擔保-權利之不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由此可知,訂約時債權已不存在,雖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理應無效,但在350條的規定下,應仍為有效,出賣人應負無過失擔保責任,此乃246-1條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的例外情形,要參照立法意旨,因為買受人難以得知權利是否存在,常須信賴出賣人,所以買受人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A.契約有效
C.主張353條,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D.無權代理的無權是指處分行為,這邊的準物權已經消滅了,主張也沒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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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836
我想...應該不是民249,而是民34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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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03
自始客觀不能例子是摘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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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548
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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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172
因為權利無法經由外表看出是否真實存在 所以買賣契約應先使其有效成立 買方才能依給付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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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86
甲丙間為買賣契約行為,因甲的瑕疵依民法第249條甲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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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571
(A)民法第350條前段: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
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所以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B)民法第351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知有權利之瑕疵者,
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丙不知有權利瑕疵,
所以甲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民法第353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
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行使其權利。
而非由丙善意取得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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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10
為何不是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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