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不受一般法律原則之影響
(B)包含積極的與消極的兩種面向
(C)可區分為法律優越以及法律保留兩項
(D)為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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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00), B(229), C(273), D(98), E(0) #223197
統計: A(10500), B(229), C(273), D(98), E(0) #22319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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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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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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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依法行政主要區分「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兩項,前者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後者則是積極的依法行政。(行政程序法第4條)
二、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
(一)、法律優越原則:指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亦即,行政作用與法律牴觸者不生效力,行政作用應消極的不違反法律規定。蓋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牴觸者,無效。(憲法第116、125、171、172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地方制度法第30條)(大法官釋字第575、573號)
(二)、法律保留原則: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不僅應受法律限制,尤其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必須以法律限制,不得以命令為之。(憲法第8、23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 )(大法官釋字第581、575、573、570、563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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