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啟事」不可以用在下列何種文書?
(A)尋人、徵婚
(B)租售、搬遷
(C)道歉、警告
(D)證明、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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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7), C(499), D(3747), E(0) #607677

詳解 (共 1 筆)

#884025
啟事的目的:

啟事已公開表達為其重要性質,與書函、柬帖之限於特定受文者不同。啟事中雖然也有擬被告知者為其特定對象,但既經刊登於公共場所,自然有讓人人皆知的作用。啟事的使用有以下四種目的。

1 對不明住所之受文者,無法私下送達者,或對數量龐大之特定對象,無法

  一一傳達訊息,不得已採用公佈週知的方式。如尋人啟事、通知啟事。

2 為將事實真相,或啟事者所知之事實公諸社會,以期大眾了解。如聲明啟

  事、警告啟事、鳴謝啟事、結婚啟事。

3 對社會大眾徵求獲取得廣大之注意、同情或迴響,以期達到其特定之目

  的。如徵求啟事、招生啟事、募捐啟事、招租啟事。

4 為完成法律程序。如遺失啟事、徵詢異議啟事、聲明異議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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