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一切權利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應考慮法益衡量
(C)可向非侵害之第三人主張
(D)避難行為過當者,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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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2), B(210), C(610), D(317), E(1) #192712

詳解 (共 10 筆)

#492234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一切權利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錯誤。
正當防衛的法益無範圍限制緊急避難之法益依法條規定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緊急避難之主張並非是「一切權利」喔 ! ) 

(B)
緊急避難應考慮法益衡量 ~正確。
正當防衛原則上不重視法益比較緊急避難則採利益 ( 法益 ) 衡量

 
(C)
緊急避難可向非侵害第三人主張 ~正確。
正當防衛僅得對不法侵害者主張之;緊急避難得對第三人他人之物主張之。

 
(D)避難行為過當者,仍得減輕免除其刑 ~正確。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兩者之行為過當時,均為得減免罪責」( 即仍得減輕免除其刑。)
 

~解析 :

正當防衛」與
緊急避難異同」:
 一、相同點:
(一)均為為保全
自己他人法益之行為。
(二)均為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三)均須具有
「主觀阻卻違法意思」
(四)行為
過當時,均為得減免罪責

二、相異點:
(一)
「正當防衛」「人」的不法行為為前提要件;「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兼及「人」的行為、「動物」攻擊以及「自然災害」
(二)
「正當防衛」僅得對「不法侵害者」主張之;「緊急避難」得對「第三人」「他人之物」主張之。
(三)
「正當防衛」的法益「無範圍限制」「緊急避難」之法益依法條規定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惟通說認此為例示規定 )。
(四)
「正當防衛」無採取迴避之義務;「緊急避難」因須為不得已之行為,故「須先為迴避」,於「不能迴避時」「始得主張」
(五)
「正當防衛」原則上「不重視法益的比較」「緊急避難」則採「利益 ( 法益 ) 衡量」
(六)
「正當防衛」任何人均得主張;「緊急避難」因公務上或業務上須承擔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之危難。
(七) 對
「正當防衛」不得再行主張「正當防衛」,但傳統觀念認為對「正當防衛」得主張「緊急避難」;對於「緊急避難」雖不得為「正當防衛」,但得再為「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之三: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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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41
A錯在只有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而已 不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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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71
最佳解!
picture 
劉彥欣 大三下 (2011/05/23 23:18):30讚!    不推
A錯在只有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而已 不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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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38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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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6937
可向非侵害之第三人主張,例如搶救生圈的故...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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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44
B 個人法益 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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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310
1.因此,避難行為是否有過當的討論,會以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當作主要衡量標準

2. 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的人,不適用緊急避難,例如消防人員不可主張避難而不救火,警察不可主張避難而擅離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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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6534

6F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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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101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ex.依監獄行刑法對受刑人執行死刑、依刑事訴訟法對現行犯逕行逮捕 

依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ex.司法警察依據檢察官命令,所為偵查犯罪之強制處分。

業務上正當行為:ex.醫師為患者開刀、消防隊救火

正當防衛法益「無範圍限制」。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誤想防衛)

緊急避難應考慮法益衡量、因避免自己或他人命、身體、自由、財產 (「緊急避難」之主張並非是「一切權利」)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但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可向非法侵害之第三人主張。

超法規之阻却違法事由(可容許的危險、被害人的承諾),推測之承諾(被害人推測的承諾,但不包含安樂死)亦屬之。ex.棒球場

26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不構成毀損罪是因為:

(A)客觀處罰條件未成就

(B)具備阻卻罪責(責任)事由

(C)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D)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

103 年 - 103 司法、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7282  D  超法規之違法性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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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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