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處理之程序有不少特殊的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B)檢察官進行拘提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時,可不用拘票
(C)法院為定管轄權,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D)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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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266), C(190), D(2798), E(0) #192713
統計: A(45), B(1266), C(190), D(2798), E(0) #192713
詳解 (共 10 筆)
#172180
第十一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第十二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二十二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雖非現行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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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65
(先)逕行拘提-->(後) 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並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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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5
第13條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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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93
第29條(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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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150
這題出得不好,關鍵字都沒出來!
A)D)第13條
C)法院為定管轄權,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第12條,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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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641
| 第 12 條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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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條 |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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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90
(D)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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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635
D 是"保護令事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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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14
(B)檢察官進行拘提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時,可不用拘票
但根據上述法令第22條:「而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不是也得申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嗎?那與(B)選項「可不用拘票」似乎不合?
但根據上述法令第22條:「而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不是也得申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嗎?那與(B)選項「可不用拘票」似乎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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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27
請問D 不是可以一第47條例外情事 進行調解或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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