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有關學生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B)釋字第 684 號解釋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有關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之範圍
(C)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
(D)依釋字第 563 號解釋,某大學民族學系訂定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逾越大學自治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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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6), C(101), D(4095), E(0) #1707850

詳解 (共 4 筆)

#2670106

依釋字第 563 號解釋 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國立政治大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訂定之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各系所得自訂碩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前先行通過資格考核(第二點第一項),該校民族學系並訂定該系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辦理碩士候選人學科考試,此項資格考試之訂定,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不生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適用問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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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906
釋字第563號(民國9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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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223
563號解釋《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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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670
釋字684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釋字382
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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