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著作人未約定應有部分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B)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如當事人約定不明,視為未讓與
(C)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行使之
(D)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任意將該權利再授權予第三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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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4), B(1334), C(693), D(200), E(0) #156239
統計: A(2504), B(1334), C(693), D(200), E(0) #156239
詳解 (共 8 筆)
#11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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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9518
(b)推定
(C)共同約定
(D)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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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25
(B)著作權法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D)著作權法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A)著作權法第 40 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 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 為均等。
(C)著作權法第 40-1 條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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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64
| 第 40-1 條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 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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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71
(C)是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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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9
B錯在「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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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50
喔~~原來~~
題目真的要睜大眼睛看阿~~
謝謝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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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47
(B)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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