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首長認為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之情事者,得逕送懲戒法 院審理
(B)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第 24 條移送懲戒,在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 請退休、退伍
(C)因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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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60), C(43), D(22), E(0) #2851310
統計: A(25), B(360), C(43), D(22), E(0) #2851310
詳解 (共 3 筆)
#5691204
(A) 機關首長認為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所定之情事者,得逕送懲戒法 院審理-薦任第九職(含)等以下
(B) 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第 24 條移送懲戒,在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生效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C) 因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故其所為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D) 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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