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8), B(418), C(414), D(517), E(0) #1266554

詳解 (共 5 筆)

#1320095

31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A)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B)

五、利息所得。(C)

六、租金收入。(D)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94
0
#3152406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眷屬投保單位

第一類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同上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第三類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同上

農會、漁會、水利會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內政部役政署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第六類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同第一類眷屬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25
0
#4191746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扣費義...
(共 9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916986

5ea95dc2a1a1a.jpg#s-961,724

11
0
#3753287

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