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統計: A(1278), B(418), C(414), D(517), E(0) #1266554
詳解 (共 5 筆)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A)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B)
五、利息所得。(C)
六、租金收入。(D)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之眷屬 | 投保單位 | |
第一類 |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
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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