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行政機關發現公務員甲曾於 7 年前有違失行為,將甲移送懲戒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甲之行為應受
罰款之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如何之判決?
(A)不受理
(B)免議
(C)罰款處分
(D)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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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338), C(158), D(70), E(0) #2139694
統計: A(125), B(338), C(158), D(70), E(0) #2139694
詳解 (共 6 筆)
#3922547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之判決
以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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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473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20條
56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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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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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706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
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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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510
私解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5年
四、休職。 ~10年
五、降級。 ~5年
六、減俸。 ~5年
七、罰款。 ~5年
八、記過。 ~5年
九、申誡。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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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028
公務員懲戒法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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