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行為?
(A)兼任所屬政黨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下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C)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調解黨派紛爭
(D)基於職務上之機會促使他人加入政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559), C(27), D(24), E(0) #2139697
統計: A(27), B(559), C(27), D(24), E(0) #2139697
詳解 (共 2 筆)
#446151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