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罷免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3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應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三分之二者,均為否決
(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得對之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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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9), B(901), C(727), D(296), E(370) #982416
統計: A(1889), B(901), C(727), D(296), E(370) #982416
詳解 (共 10 筆)
#1580457
法條有修正,答案應該改為(B)
| 第 87 條 |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A),該期間 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B)。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 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 罷免。 |
| 第 90 條 |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者,均為否決。(C) |
| 第 92 條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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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171
最佳解太專業不給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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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367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方式:折衷式(列舉式、概括式)或例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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