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並無保障職業自由之明文規定
(B)職業執行之自由,得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而加以限制
(C)對於從業人員之數量限制,屬於職業之客觀許可條件
(D)為追求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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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3), B(528), C(556), D(1357), E(0) #982418

詳解 (共 10 筆)

#1315940

此為對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的基礎衍生考題

(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B)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益理由,始可限制。
   2.選擇職業之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則非針對欲從事某職業之人士本身之資格而係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而言,而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在為防止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D)且屬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
 **(C)總量管制的問題,應於依市場需求性而為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要件限制 (ps.C改成「從業人員的管理限制」,則屬職業方式的選擇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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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901
(D)為追求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許可條件
主觀許可條件(經努力可達成),例如:機師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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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68
客觀許可條件:立法者對某個職業的從業自由以非自身努力所能得到的條件加以限制(如因市場飽和或國家獨佔而無法核發從業執照),屬對職業自由最嚴格的限制。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711號節錄: "限制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已非單純對於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而係對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則其立法目的須在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方能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可推知為追求特定之公共利益,方可對特定職業設定課關許可條件,而不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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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80

(D)為追求公共利益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得對於特定職業設定客觀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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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782
(D)須在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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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90
D客觀許可條件要特定重大公共利益才可以,譬如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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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099

19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B)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有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不得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予以限制 
(D)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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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394
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我國並無保障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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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787
關於職業自由之敘述:(A)我國並無保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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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40
「主觀及實質之限制」:即「對於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主觀條件限制」及「對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實質限制」;
「客觀限制或剝奪」:即「對於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剝奪」、「對於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客觀條件限制」及「以限制工作方法、時間、地點等之方式而程度上已達對選擇職業自由之剝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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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6301
未解鎖
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 = 必須係基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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