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憲法規定總統得召集相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執之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院與院發生爭執
(B)須為憲法未規定處理方式之事件
(C)各院有關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不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D)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等,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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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77), C(1597), D(185), E(0) #645661

詳解 (共 6 筆)

#958382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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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117
引用樓上~第一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院與院屬中央機關+憲法權限上爭議=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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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67
A 憲44
B 憲44
C 憲77
D 憲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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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015
有關憲法規定總統得召集相關各院院長會商解...
(共 1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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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199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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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875

(A)須院與院發生爭執(O)
(B)須為憲法未規定處理方式之事件(O)
(C)各院有關憲法上權限之爭議,不得聲請司法院解釋(X;得聲請)
(D)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等,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O)

憲法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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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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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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