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受平等原則保障
(B)行政機關作成各種行政行為,得基於事物本質之差異而為不同之考量
(C)依事物本質就相類似之事實狀況而為相同之規範,屬於合法之行為
(D)上級機關訂有裁量基準時,下級機關不得斟酌具體案件之實質差異,而為不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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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02), C(108), D(3701), E(0) #3151314
統計: A(52), B(102), C(108), D(3701), E(0) #315131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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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4052
平等原則:
1、意義:
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實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乃憲法上之基本原則,因此有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各種權力機關之效力。
2、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3、合理的區別對待(釋字第481、485、626號解釋):
平等原則並非禁止一切的差別待遇,只要具備以下之要件,即為合理的差別待遇,亦為憲法、法律所許可:
① 事實狀態有差異
② 採取差別待遇係在追求實質平等
③ 事物本質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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