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法所稱警察官規,亦即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
(B)初任警察官時,應依規定宣誓
(C)警察人員犯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依規定仍應予以免職
(D)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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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400), C(6204), D(831), E(0) #2937605

詳解 (共 5 筆)

#5517776

(A)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6條第1項。

(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
(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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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100
筆記: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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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49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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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6 條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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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509
C:第 31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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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4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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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8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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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友一次上岸、金榜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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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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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3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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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37條之2條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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