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B、C、D、E 均為 X 之子女,X 於民國 108 年死亡,E 已拋棄繼承, A 於 X 死亡後發覺 X 於 106 年間已將甲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B, 而 X 名下已無財產,認為 B 未給付買賣價金予 X。A 擬起訴請求 B 返還買賣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應與 C、D、E 一同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B)如 C 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 A 聲請,以裁定命 C 於 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C)如 C 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以裁定命 C 追加為原告前,應使 C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如 C 所在不明,經 A 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 C 列為原告。但 C 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 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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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非適格之當事人第56條之1(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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