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想殺害盲人乙,於是引導乙觸摸高壓電設備,乙因而被電死。請問甲成立何罪?
(A)無罪
(B)殺人罪之幫助犯
(C)殺人罪之教唆犯
(D)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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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1), C(35), D(1829), E(0) #818779

詳解 (共 2 筆)

#3284671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的,稱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個人類工具,而非物質或動物工具;

其次是他人的行為,而非人的非行為,如甲將乙推倒壓碎丙之文物,系毀損罪之直接正犯。

 

類型:

(一)利用不具有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如甲逼迫、誘騙乙自殺實現殺人目的

(二)利用不具有主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1. 無故意及過失的工具:如母親讓不知情的兒子將毒水端給父親飲下。
  2. 無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如甲出於流通目的而請道具師乙製作偽幣數十張,稱為拍電影所用。

(三)利用不具有違法性的行為: 如利用他人正當防衛或警察之逮捕行為而實現陷害第三人之目的。

(四)利用不具有有責性的行為

  1. 無辨識能力的工具:如利用幼兒殺人。
  2. 受精神強制的工具:以生命相威脅逼迫他人犯罪。

(五)利用犯罪行為

  1. 對象錯誤的工具
    • 屏風案:甲教唆乙射擊貴重的屏風,其實是為了讓他殺死屏風背後的丙,乙在毀壞屏風的故意下射擊,但並不知道後面有丙的存在。
    • 指鹿為馬案:殺手甲受僱傭而準備殺死乙,丙向甲將丁指示為乙,甲遂殺死丁。
  2. 過失的工具:如醫生為殺死病人將消炎藥替換為毒藥,護士疏忽沒有仔細檢查就對病人進行了注射致其死亡。
  3. 無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如孕婦要求他人為自己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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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雖未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但仍依正犯處罰,其根據是意思支配。

即利用者通過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為,間接地實現了犯罪事實,相當於親自直接實施,被利用者淪為工具,無法對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予處罰,故由利用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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