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將偷來的機車分解,並將引擎號碼部分磨滅並打上其他號碼。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偽造準私文書罪
(B)變造準私文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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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80), C(93), D(157), E(0) #818782
統計: A(117), B(580), C(93), D(157), E(0) #818782
詳解 (共 10 筆)
#1419572
66年台上字第1961號: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對其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 定,應以私文書論。
第220條是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第210條才是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這題的第二個考點:
偽造:無→有
變造: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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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66078
引擎上號碼是製造工廠及出廠時期之標誌,依刑法第220條為私文書,將引擎號碼部分磨滅再打上,並不會改變原本準文書的本質,屬變造,若改性質百分百改變,則屬於偽造
1.全部磨滅再重新打印-性質百分百改變--偽造
2.部分磨滅重新打印-性質未百分百改變--變造
23
2
#1556223
凡具備文字性、有體性、穩固性(或稱持久性)、意思性與證明性之物,縱非狹義觀念下之文書,刑法基於公眾交易安全之保護需求,亦將之擬制為文書而同其評價,乃於第220條明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學理上稱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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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273480
參照104台上1945:原判決已上述人以消滅編號1至6所示個失竊贓車之車身及引擎號碼等準私文書,而重新製作
完全不同之準私文書,應屬偽造而非僅變造,於法自無不合。
若按此見解答案A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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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10121
為何不是私文書呢?我看66年台上字第1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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