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陳小華具有模仿天份,時常在班上自編劇本模仿名人,是班上的開心果。他最大的心願是可以上著名的電視模仿節目表演,因此常常將自己的模仿演出上傳到網路上,並且註明「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以求增加知名度,希望有朝一日可以一圓星夢。對於小華的這些行為,由保障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既然是保障個人的創作成果及發明,法律性質就是一種非財產權
(B)陳小華對於自編的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應以作品的獨特性為判斷標準
(C)陳小華完成劇本後,應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主張別人不得抄襲其作品
(D)網友將陳小華演出的作品檔案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未侵害陳小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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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4), C(11), D(84), E(0) #624707
統計: A(19), B(14), C(11), D(84), E(0) #624707
詳解 (共 3 筆)
#1650657
關於B,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要成為著作權法上所保護的著作,原則上須下列幾個要件
〈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二〉必須是經由表達而外顯
〈三〉必須是具有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非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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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475
因小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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