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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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287), C(227), D(230), E(0) #442913

詳解 (共 10 筆)

#897063

A §127-1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居住不同城市但是地址是可得確定並非不明!!!

 B §133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

達。

 C §134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

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
 

D §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僱人乙是甲雇主訴請幾付的他造當事人 不可送達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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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095
D選項簡單講就是 送達給"自己的敵人"是不合法送達
萬一送達給敵方 他把你藏起來不就糟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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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650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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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93
(c)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除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外,原則上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所以於本選項情形,乙於高等法院時仍為甲之送達代收人,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高等法院應將文書送達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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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559
樓上~~D選項前段提到「雇用人甲訴請受雇人乙給付違約金」。可見乙為案件之對造當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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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18
我知道b選項正確無誤,但是關於c有問題想請教ㄧ下,記得有看過參考資料中,ㄧ個判例是說有寄送代受人,但是寄給本人仍生送達效果,這裡沒有辦法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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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376
我還是搞不清楚為什麼秘書乙會是訴訟對造當事人?他不是受雇於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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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97
選項C於民訴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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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591
謝謝二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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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40
請問C錯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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