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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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8), B(106), C(62), D(164), E(0) #442916

詳解 (共 10 筆)

#876162
給樓上: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錯誤
因為簡易訴訟可能為訴之追加、變更或是反訴時,訴訟標的的範圍改變(例如標的50萬變成150萬),所以民訴規定除非對造同意適用簡易,否則仍為通常訴訟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錯誤
簡易訴訟於上訴為訴之變更、追加等,民訴並無禁止;規定不能簡易訴訟上訴的,是在上訴時變更為普通訴訟程序(除非有民訴規定裡的例外情形)

法條臚列如下:

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436-1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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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760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改成
簡易程序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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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161
樓上不對,244是通常程序,但本題是簡易程序,所以是這幾條

第 428 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第 429 條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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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81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共 2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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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682

(B)選項

民訴428Ⅱ(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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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021
B改含起訴均可概以言詞為之--4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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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596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錯誤 因為簡易訴訟額度低於10萬,實務上很少人在這樣的金額下請律師,所以法條規定大部分情形,甚至起訴都可以不用起訴狀,畢竟民眾不知道狀紙怎麼寫。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錯誤

因為簡易訴訟可能為訴之追加、變更或是反訴時,訴訟標的的範圍改變(例如標的50萬變成150萬),所以民訴規定除非對造同意適用簡易,否則仍為通常訴訟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錯誤
簡易訴訟於上訴為訴之變更、追加等,民訴並無禁止;規定不能簡易訴訟上訴的,是在上訴時變更為普通訴訟程序(除非有民訴規定裡的例外情形)

法條臚列如下: 
民訴428Ⅱ(簡易訴訟程序) 起訴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第435條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436-1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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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004
簡易程序之訴變更、追加或反訴 
除當事人合意維持簡易程序外 法院應以裁定改適用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之上訴 
不得為"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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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88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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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836
6F
謝謝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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