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警察製作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之行政行為,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行 政程序公開原則,民眾受罰前可陳述意見
(B)稱作裁罰性行政命令,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
(C)以訴訟為救濟方式,是以開單的警察作為被告
(D)訴訟管轄法院,向 原告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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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12), C(10), D(153), E(0) #1992869

詳解 (共 6 筆)

#4692485
A:臨檢可提出意見或是異議,但舉發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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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222
2F的詳解來自 這裡 現在應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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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502
舉發通知(如告發單或舉發單等)係屬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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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307
B、屬「先 由警察機關作出之暫時性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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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158

(A)陳述意見應屬於行政程序的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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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879

(A) 可以陳述意見,但不是行政程序公開原則。公開程序: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之故,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之際,該預告時就必須預告(預告公開),該資訊公開時就必須資訊公開,該將決定告知相對人就必須將決定告知相對人之謂。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託書。陳述意見是屬行政行為前的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發動國家統治權力,要得到被統治者或是其代表者的同意或參與,始得為之。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指行政行為在決定之前,必須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程序,讓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正式決定前,得就正反意見或相對人有利、不利事實證據加以綜合考量。

(B)改為行政處分。

(C)以主管機關為被告。

(D)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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