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任職於電腦公司,因同性戀身分曝光,遭公司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得於解僱時敘明理由,則該解僱為合法
(B)甲若於該公司任職未滿一年,則該解僱為合法
(C)雇主若因受僱者之性傾向予以解僱,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D)雇主得基於性傾向而對於受僱者給予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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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80), C(18156), D(478), E(0) #430532
統計: A(240), B(80), C(18156), D(478), E(0) #430532
詳解 (共 3 筆)
#1160055
| 第 11 條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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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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