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相對人利益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
(B)行政機關廢止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C)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溯及既往至行政處分作成時失其效力
(D)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處分相對人應返還不當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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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095), C(368), D(3308), E(0) #492140
統計: A(474), B(1095), C(368), D(3308), E(0) #492140
詳解 (共 10 筆)
#739634
(A)不得隨時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B)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改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C)原則 改 例外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原則)。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例外)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B)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改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C)原則 改 例外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原則)。
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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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62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A)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 (C)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 (B)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D)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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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87
D的敘述看似不完全 但是它有寫應返還“不當”受領之給付,表示有例外溯及既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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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4471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徵兵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難道教你不用來當兵, 還要給你好處嗎!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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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8656
受益合法VA廢止:
要有法定事由才可以! (s123條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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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43
D這樣寫法我覺得怪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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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550
應該是因為行程法125+127(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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